继前不久出台租赁住房市场相关政策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下发通知,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开展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根据《济南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办法规定,通过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上传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此次备案要求,凡在济南市提供房屋居间、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备案的相关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进行备案。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地产经纪、房屋中介、营销策划、房地产代理销售”等字样的经纪机构应进行备案申请。机构所有经纪从业人员应在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的应备案申请,企业中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应在市租赁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在申请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除提供相关证照,还要出具《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公示事项、业务台账、档案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并对承诺事项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市租赁平台按要求录入信息后,6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至市租赁平成备案。(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