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消费者陈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22年10月16日晚上7时,在涡阳县xx运动训练馆馆租使用“瞎充充电宝”的设备,半小时后归还。10月18日早上发现支付宝被多扣除99元,联系商家客服,经核对订单无异常,让和安装人员协商,商家推诿一直不予退款,经打听该充点电之前也发生过2次此情况,请求我局督促商家退款。
【处理结果】经查,涡阳县该体育运动训练馆2021年7月1日成立,“瞎充充电宝”软件公司在其经营场地设置服务器,用于经营活动。事发后,投诉人陈某某与软件公司协商,该公司认为是充电宝操作失误造成,不予退还被扣除的费用。我局联系体育运动训练馆负责人、投诉人三方沟通协商,由该馆先行退还投诉人多扣的99元,事后该馆再和软件公司协商处理,投诉人和训练馆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实际经营者在外地,消费者与实际经营者沟通存在困难。虽然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但从客观上场地出租者与实际经营者有之间更方便沟通和交流。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保护消费者实际权益出发,灵活运用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既节省了调处时间,也减轻调解难度,同时给双方上了一场“消法”课。
【案情简介】2022年9月6日,消费者孙某某通过12315平台反映,2016年在涡阳县xx电信公司加价2000元办理的吉祥号,公司承诺“两年后可随意更改套餐”,现在套餐项目有的用不到,且费用较高,2022年在2月9日向该公司提出更改申请时被拒,现投诉至我局。
【处理结果】涡阳县xx电信公司是我局创建和发展的ODR企业,已推广ODR企业线上线下先行自己解决处理消费纠纷,于是将该诉件转至该公司处理。该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的王经理及时安排专人调查,虽然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我局和该公司认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明显损失,可以给客户更改套餐,即时为消费者办理了业务。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ODR企业自行处理消费纠纷案。ODR企业是指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下,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系统提供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企业。体现出时效性和优越性。不仅缩短了调处时间,达到即诉即办效果,同时,让消费者和企业见面沟通,取得谅解和互信,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消费者更加信任政府和企业,消费信心显著增强。
【案情简介】2022年6月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6月6日在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购买的一袋金龙鱼牌花色挂面已经超过保质期,李某某认为该超市在销售时未尽到主体责任,使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李某某投诉至涡阳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超市共购入涉案产品金龙鱼花色挂面20袋,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该店在涉案产品过期后销售出1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仍摆放该过期挂面1袋。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临湖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赔付消费者李某某600元整。李某表示满意。涡阳县临湖镇XX超市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过期食品花色挂面1袋。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过期食品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9月,消费者张某某在涡阳县星园街道xx月子中心订购月子服务,订金为1000元,已交付。12月份孩子在合肥出生,孕妇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伴随其他病症,一直在合肥住院,到期未能履约。月子中心已张某某未能按期入住为由,拒绝退还订金。2023年元月4日张某某遂投诉至我局。
【处理结果】我局接诉后,指定星园所派专人调处。调查中,该月子中心认为双方已签署服务协议,应履行义务为由不予退还订金。执法人员及时调取张某某的住院凭证,认为当时我县正处于疫情高发期间,且病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已住院治疗等原因不能回涡履约,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执法人员向该月子中心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月子中心同意退还张某某订金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结合本案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处理结果符合《消法》精神和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
【案情简介】2023年2月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称亳州市谯城区百茶春百货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山楂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立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系花茶经营商家在宣传其产品时引用绝对化词语而引发的行政处罚。绝对化广告用语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对事物的形容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化语言。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与虚假广告系两种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存在可能竞合的情况。经营者之所以采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无非借此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以促成交易。绝对化广告用语因其夸张性,本身可能对消费产生误导,但并不就此均构成虚假广告。多数情况下,绝对化用语可成为虚假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为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则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在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同时,通常会对虚假内容作进一步表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特级”等用语,所指向的系涉案商品的质量优劣,属于对客观状态的表述,存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之可能性,故构成对绝对化用语禁令的违反,工商管理部门也已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广告用语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未对其他虚假信息作进一步表述,不构成虚假广告。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5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蒙城县群众邵某某81岁、郭某某82岁的群众来信,反映二人于2021年9月9日被一伙持河南口音的骗子骗至蒙城县维也纳酒店的会议室,现场为参会的老年人讲解净水机的水有治疗疾病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