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可异地经营的个独挨个查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泰兴市分界镇泰康路16号 )发票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的2021年 11 月3日,根据你单位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联系了法人代表、财务人员。法人代表何军勇电话中表示不了解泰兴市勇旭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中心,不在该单位任职。财务人员刘某电话中表示她曾经在该单位担任财务,但早已离开单位,现不在泰州地区。检查人员于11月4日联系了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泰兴市税务局黄桥税务分局代为联系企业相关人员,后主管税务分局于11月15日回复企业人员无法联系。

检查人员于11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对泰兴市勇旭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中心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了公告送达。检查人员于11月23日按照税务登记中的地址信息到达泰兴市分界镇泰康路16号,发现你单位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该地址现为分界镇政府。检查人员向当地经济发展局相关人员了解到,单位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信息不符,你单位已于2021年春节前后已不再开票经营并离开分界镇,现已无法联系。你单位截止2021年2月22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74份,已开具品名为“推广费、推广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下游接受发票企业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发票52份、品名为“推广费”、金额4905940.55元、税额49059.45元,其中作废4份、金额321782.18元、税额3217.82元;发票5份、品名为“推广服务费”、金额455445.54元、税额4554.46元)。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人提供你单位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判定泰兴市勇旭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中心已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增值税申报表、电话拨打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发票开具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 5039603.91元,税额合计50396.09元,价税合计5090000.00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泰兴市分界镇工业集聚区121号 )发票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的2021年 11 月3日,根据你单位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联系了法人代表、财务人员。法人代表周美萍电话接通,为一男性,表示他不认识周美萍,并主动挂掉电话。财务人员刘蒙电话接通,表示她曾经在你单位担任财务,但早已离开你单位,现不在泰州地区。

检查人员于11月4日联系了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泰兴市税务局黄桥税务分局代为联系企业相关人员,后主管税务分局于11月15日回复企业人员无法联系。

检查人员于11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对你单位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了公告送达。

检查人员于11月23日按照税务登记中的地址信息到达泰兴市分界镇工业集聚区121号,发现你单位早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该地址现为分界镇新时代文化实践所。检查人员向当地经济发展局相关人员了解到,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信息不符,你单位已于2021年初已不再开票经营并离开分界镇工业集聚区,现已无法联系。

你单位截至2021年1月21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已开具品名为“市场调研费、推广费、市场推广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下游接受发票企业为苏州特瑞药业有限公司(发票26份、品名为“市场调研费”、金额2336633.64元、税额23366.36元)、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发票24份、品名为“推广费调研费”、金额1970297.01元、税额19702.99元,其中作废3份、金额217821.78元、税额2178.22元)、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发票9份、品名为“市场推广费”、金额677306.92元、税额6773.08元)。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人提供你单位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判断你单位已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增值税申报表、电话拨打记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 、发票开具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 13350574.1元,税额合计47367.18元,价税合计13397941.3元,对你单位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稽查】可异地经营的个独挨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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